申辦項目 臺北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 及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PS:北榮腦瘤病童已有多人申請下來,且於98年1月1日起內政部兒童局已把弱勢兒童醫療補助,擴大到十八歲以下,此業務雖為行政院內政部責令各級縣市政府所辦項目,但各級縣市標準不ㄧ,請參照該設籍縣市公告標準申請為主,唯該注意療育費用與膳食費應分計不可併計,但如各縣市所訂之申請範圍有違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之母法精神或推諉,可以向 http://www.cy.gov.tw/form_download.asp 選 (陳訴書範例)下載第8項 (其他社會福利類)表單陳訴之 。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台北縣表格下載: https://e-service.tpc.gov.tw/hypage.cgi?HYPAGE=default/index_1.htm&clsid0=1&clsid1=22&clsid2=140#壹、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二)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三)符合臺北縣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五)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
童及少年。
(七)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貳、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學齡後(入國小後)之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本縣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之項 目),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
(一)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務者)
(二)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三)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針灸科)
(四)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接受服務。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一)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二)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8萬元為限。
(三)膳食費則依醫療院所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四)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一)以臺北縣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二)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實支實付。
四、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申
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五、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一)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二)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實支實付,最高以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
承辦人員:賴彥竹-賴盈汝
聯絡電話:02-29602547或02-29603456轉3630
傳真:02-29650147
Email:ab4186@ms.tpc.gov.tw 應備證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臺北縣政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民)表一】
(二)領款收據。【(民)表二】
(三)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符合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六)符合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臺北縣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之兒童,應檢附本府之核定公文影本。
(七)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印 本。
(八)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本府社工員之訪視評估表。
(九)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各項補助項目應備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有發展遲緩現象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
2、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 案之機構團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3、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次治療之收據)。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 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2、繳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3、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 情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執照。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1、繳費收據正本。
2、診斷證明書正本。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後郵寄至本府社會局申請。 交付方式 經查符合資格者,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 處理期限 工作天:收到申請資料後28工作天 備註欄
內政部兒童局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聯絡窗口:黃組長(04)2250-2880: http://www.cbi.gov.tw/CBI%5F2/
監察院: http://www.cy.gov.tw/form_download.asp 點選陳訴範例>下載第8項(其他社會福利類)
或下載此新聞: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Art_ID=31506235&IssueID=20090330
關鍵字 2009-3-30 刁難腦瘤童補助
台中市表格下載: http://society.tccg.gov.tw/from/index-1.asp?m=3&m1=4&m2=19&id=492
台中縣表格下載: http://www.taichung.gov.tw/social_b/download/download_2.asp?id=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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